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白菊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8日所為
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第五頁法官欄第二行關於「法官陳鈴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斐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判程序之法官為黃小琴、陳斐琪、楊捷羽,惟原 判決正本第5 頁法官欄關於「法官陳鈴香」之記載,為「法 官陳斐琪」之誤載,致與判決原本有所不符,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 第2 行關於「法官陳鈴香」之記載,更正為「法官陳斐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楊捷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