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訴訟代理人 許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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