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66號
TNEV,103,南小,66,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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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郭寧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進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4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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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