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郭寧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進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4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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