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42號
TNEV,103,南小,142,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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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猛
訴訟代理人 林淑晴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4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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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