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717號
TNEV,102,南簡,717,201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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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
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589元(按: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
項雖記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5,589元及其
利息」等語,惟究其真意,應係請求除原判決已命給付之3萬元
外,再請求給付445,589元之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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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