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322號
TNEV,102,南簡,1322,201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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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正良
       顏怡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籃富美
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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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