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正良
顏怡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籃富美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