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5,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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