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洪明利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山、吳金藤、吳財田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12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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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 依公告現值按原告請求部分計算之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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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6,500元111.52㎡=724,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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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6,500元0.96㎡=6,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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