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308號
TNEV,102,南簡,1308,201402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洪明利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山吳金藤吳財田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12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依公告現值按原告請求部分計算之價額 │
├──┼────────────────┼───────────────────┤
│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 6,500元111.52㎡=724,880元    │
├──┼────────────────┼───────────────────┤
│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6,500元0.96㎡=6,24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