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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225號
TNEV,102,南簡,1225,2014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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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嘉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1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5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 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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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