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646號
TPBA,102,訴,1646,201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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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炎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卓志揚(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
件,對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46 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
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
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
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
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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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