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炎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卓志揚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定103 年3 月6 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
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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