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張德田
橋氏山(KIEU THI SON)
阮玉荐
黃文黎(HOANG VANL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永青 律師
被 告 外交部
代 表 人 林永樂(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光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領事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3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