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370號
TPBA,102,訴,1370,201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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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黃禮銘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廖超祥(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典城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超祥為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 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馬幼竹,嗣本件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 年12月19日判決原告敗 訴,及102 年12月27日送達判決於被告後,被告代表人方於 103 年1 月14日變更為廖超祥,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 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被 告新任代表人於103 年2 月13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 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又其所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蔡 文 育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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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