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調字,103年度,220號
TPEV,103,司北調,220,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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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陳中山
      鄭水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間就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及同地段1410建號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路000 巷00號4樓之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88年12月17日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鄭水仙應將前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核其法律關係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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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