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75號
原 告 林玉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朱嘉元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839,000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
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x12
月÷10%=1,68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份:第1 審及第2 審審判期間各約估計6 個
月,合計為159,000 元(積欠之每月租金13,250元x12 月=
159,000 元)
三、以上合計為1,839,000 元(1,680,000 元+159,000元=1,83
9,000 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