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139號
原 告 歐薇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俊昌
訴訟代理人 洪燕伶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熊貽普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
柒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