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王崑驊
被 告 健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竣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102 年10月9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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