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409號
TPEV,103,北簡,1409,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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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蕭清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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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