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蕭清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