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恆星國際文化私人有限公司(Stellar Entertainm
ent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尤劭偉
訴訟代理人 陳崧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靜宣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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