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5999號
TPEV,102,北簡,15999,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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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9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郁鈞
被   告 呂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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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