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99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林郁鈞被 告 呂憲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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