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斗六簡易庭(刑事),六交簡字,90年度,150號
TLEM,90,六交簡,150,2001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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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一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證人即警員郭銘哲於偵查中之證述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⑷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 片四幀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沈瑞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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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