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63號
上 訴 人 邱煌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
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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