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張家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3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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