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2年度,93號
TPEV,102,北勞小,93,201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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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93號
反訴原告  趙珮雲
      薛峯進
反訴被告  兩把刷子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鳳
反訴被告  林明遠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當事人於小額訴 程序中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 之,亦即反訴之標的金額或價額須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以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5參照) ,是以,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中所提起之反訴,除當事人 已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 在其所提起之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始 得為之,否則其反訴之起訴即不合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95條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25萬元云云,然反訴原告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除明 顯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外,另增加反訴原 告薛峯進及反訴被告林明遠,顯不適合於本訴返還報酬之小 額訴訟程序一併審理,按諸首揭規定,反訴原告之反訴顯不 合法定之程式,應逕以裁定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規定,由反訴原告負擔提起反訴所應負之訴訟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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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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