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楊博翔即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代娟
賴茂賢
蔣志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1年3月14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045352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