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顥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府上
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83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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