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395號
TCEV,103,中補,395,20140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環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龍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3,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環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