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87號
TCEV,103,中補,287,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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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正
  文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3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358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併提出被告彭正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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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