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3年度,1號
TCEV,103,中救,1,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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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淑珍
代 理 人 張育華律師
相 對 人 貝爾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即本院103 年度中勞簡字第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 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審查決定通知書等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101年度亦無任何所得收入,有本院職權調取原告稅務電子 閘門資料1份在卷可查,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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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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