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219號
TNEV,106,南簡補,21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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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朝生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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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