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朝生、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