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淑蘚
被 告 陳益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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