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3307號
TCEV,102,中簡,3307,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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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330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林良政
被   告 江依佩
法定代理人 江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良政與被告江依佩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江依佩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林良政之名義。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林良政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與原告簽訂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向原告數次貸款使用,惟未依約 清償,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九千八百四十一 元及利息。詎被告林良政竟於一0一年三月七日,將如附表 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其女兒即被告江依 佩,嗣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原告於一0二年十二月間調閱系爭不動產登記資料始 知悉上情,被告間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已侵害 原告之債權,其故意以贈與而移轉登記,致原告無法行使債 權而有害及原告債權,實有撤銷贈與之必要,爰依民法第二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對於在積欠原告債務期間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辦 理移轉登記等情固不爭執,惟辯稱略以:有欠原告二十一萬 九千八百四十一元,協商後有繳七、八期,但未清償完畢。 因被告林良政有欠被告江依佩母親江秀穎錢,且是江秀穎協 助被告林良政清償銀行之欠款,所以被告林良政才將系爭不 動產過戶予被告江依佩,之所以沒有過戶給江秀穎,是因為 怕再過戶一次,且被告江依佩之法定代理人是江秀穎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



、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所引等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 調得之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山 地所一字第○○○○○○○○○○號函所附系爭不動產贈與 及移轉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對於林良政積欠原告債 務及前開移轉登記資料亦爭執,是被告林良政確於積欠原告 債務期間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將依佩 等情堪認為真實。至被告林良政與被告江依佩之法定代理人 江秀穎間是否確有債關係,則與本件無涉。
二、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 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 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四百零六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二 百四十四條撤銷權之客體,包含債務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 為,債權人行使此撤銷權時,除得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之債 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外,並可請求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 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七 五0號、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例參趙)。次按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所謂債務人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係指 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換言之,因債務人 之行為而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 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因難或遲延之狀態。再者,參酌民法第二 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前者謂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 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後者則稱債 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比較兩者之文義與立法意旨,因第三人之受益 ,並非付出代價而來,雖剝奪其取得之財產權,僅喪失無償 所得之利益而已,未發生何等積極之損害。故在贈與之情形 ,衡諸債權人與受益人之權益,債權將受危害之債權人,有 優先保護之必要。從而,原告所有之上開債權與被告江依佩 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相比,前者較應優先保護之。查被 告林良政自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與向原告貸款後即未依約清償 ,則原告為林良政之債權人甚明,而林良政將系爭不動產以 贈與為原因無償移轉登記予被告江依佩後,名下既無其他財 產足資清償或供擔保,則被告林良政財產積極地減少,償債 能力受有影響,已使原告之債權有清償不能、困難或遲延受 清償之虞,則原告主張林良政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江依佩之無償行為,有害其債權,自屬可採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前段規



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江依佩將系爭不動產於一0一 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並回復原狀即回復被告林良政名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訴訟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
┌─────────────────┬────┬────┐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臺中市│ 西區 │麻園頭│0578- │ 3504 │24/3504 │
│ │ │ │0000 │ │ │
└───┴────┴───┴────┴────┴────┘
┌─────────────────┬────┬────┐
│建 物 坐 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建號 │平方公尺│ │
├───┼────┼───┼────┼────┼────┤
│臺中市│ 西區 │麻園頭│02659- │ 119.09 │ 99/100 │
│ │ │ │000 │ │ │
└───┴────┴───┴────┴────┴────┘
註:①前開土地另有持分百分之二十二,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予江秀穎
②前開建物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號。 坐落地號:麻園頭段0五七八之0000地號。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層數四層,層次二層,總面積:一一九點 零九平方公尺,層次面積:一一九點零九平方公尺。 ③前開建物另有持分百分之一,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江



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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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