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93號原 告 林菽鈴被 告 李曉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