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
上 訴 人 安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政穎
訴訟代理人 陳 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豐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34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1,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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