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849號
TCEV,102,中簡,1849,2014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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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
原   告 何泗聰
訴訟代理人 李鴻龍
被   告 蔡文杰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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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