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原 告 何泗聰訴訟代理人 李鴻龍被 告 蔡文杰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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