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斯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崇權、葉鎧嘉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