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388號
TCEV,102,中簡,1388,2014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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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斯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崇權葉鎧嘉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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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