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3001號
原 告 陳洲南
被 告 廖啟程
訴訟代理人 陳威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一週內具狀說明弘安汽車修配廠估價單各項金額及總額為新臺幣10,100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