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901號
TCEV,102,中小,2901,201402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901號
原   告 吳銘凱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如君
被   告 龍文生即虹音樂器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如君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元、原告吳銘凱新臺幣捌仟參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如君新臺幣(下同 )3,390 元、原告吳銘凱1 萬2,42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民國103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如君3,390 元、原告吳銘凱8,340 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訂立教學契約,約定由被告招攬學員(有意 學習樂器之學生),並提供教授樂器(即鋼琴及吉他等)之 場所(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且與學員 「各別議定收取補習費」,兩造依原告60% 、被告40% 之比 例分配自學員處所收取之學費。詎被告自102 年10月至同年 11月間之學費尚有如附表1 、2 所示之酬金尚未依約給付, 更於同年11月8 日起即無預警將音樂教室關閉,避不見面, 爰依「教學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酬金等情,已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上課證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 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張如君3,390 元、原告吳銘 凱8,34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 年1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 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及公示送達



登報費440 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1:
┌─┬────┬────────┬───────┬────────┐
│編│學員姓名│被告收取之補習費│上課時間 │原告張如君應得之│
│號│ │ │ │補習費 │
├─┼────┼────────┼───────┼────────┤
│1│陳彥鈞、│3,250元 │102年10月4日、│3,250元×0.6= │
│ │陳宜頡 │(每堂650元/時)│10月11日、10月│1,950 │
│ │ │ │18日、10月25日│ │
│ │ │ │、11月1日 │ │
├─┼────┼────────┼───────┼────────┤
│2│卓世洋 │1,200元 │102年10月19日 │1,200元×0.6= │
│ │ │(每堂600元/時)│、10月26日 │720 │
├─┼────┼────────┼───────┼────────┤
│3│蘇妍貞 │1,200元 │102年10月19日 │1,200元×0.6= │
│ │ │(每堂600元/時)│、10月26日 │720 │
├─┴────┴────────┴───────┴────────┤
│ 合計:3,390元 │
└────────────────────────────────┘
附表2:
┌─┬────┬────────┬───────┬────────┐
│編│學員姓名│被告收取之補習費│上課時間 │原告吳銘凱應得之│
│號│ │ │ │補習費 │
├─┼────┼────────┼───────┼────────┤
│1│張家豪 │1,000元 │102年10月1日、│1,000元×0.6= │
│ │ │(每堂500元/時)│10月15日 │600 │




├─┼────┼────────┼───────┼────────┤
│2│吳宇瀚 │2,000元 │102年10月2日、│2,000元×0.6= │
│ │ │(每堂500元/時)│10月9日、10月 │1,200 │
│ │ │ │16日、10月23日│ │
├─┼────┼────────┼───────┼────────┤
│3│張育維 │1,500元 │102年10月6日、│1,500元×0.6= │
│ │ │(每堂500元/時)│10月20日、11月│900 │
│ │ │ │3日 │ │
├─┼────┼────────┼───────┼────────┤
│4│呂月娥 │1,350元 │102年10月5日、│1,350元×0.6= │
│ │ │(每堂450元/時)│10月19日、11月│810 │
│ │ │ │2日 │ │
├─┼────┼────────┼───────┼────────┤
│5│李岱芸 │1,800元 │102年10月6日、│1,800元×0.6= │
│ │ │(每堂450元/時)│10月13日、10月│1,080 │
│ │ │ │20日、11月3日 │ │
├─┼────┼────────┼───────┼────────┤
│6│黃柏欣 │1,500元 │102年10月6日、│1,500元×0.6= │
│ │ │(每堂500元/時)│10月13日、11 │900 │
│ │ │ │月3日 │ │
├─┼────┼────────┼───────┼────────┤
│7│林珈瑋 │2,250元 │102年10月5日、│2,250 元×0.6= │
│ │ │(每堂450元/時)│10月12日、10月│1,350 │
│ │ │ │19日(2小時) │ │
│ │ │ │、11月2日 │ │
├─┼────┼────────┼───────┼────────┤
│8│鐘啟銘 │2,500元 │102年10月5日、│2,500元×0.6= │
│ │ │(每堂500元/時)│10月12日、10月│1,500 │
│ │ │ │19日、11月2日 │ │
│ │ │ │、11月6日 │ │
├─┴────┴────────┴───────┴────────┤
│ 合計:8,340元│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