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若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