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825號
TCEV,102,中小,2825,201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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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若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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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