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82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複 代理人 林啟仁
被 告 林紹鴻
星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若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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