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3年度,5號
CPEV,103,竹東簡調,5,20140210,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柳嬌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陳美蘭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依 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除有第406 條第1 項各 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準此,債權 人就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請求,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 前揭規定繳納聲請費。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會款,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