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3年度,38號
CPEV,103,竹北簡調,38,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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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彭炳耀
      彭玉雲
      彭秀燕
      彭玉枚
      彭建達
      彭玉女
      彭鈺淳
      彭玉娟
      彭俊雄
      彭順益
      彭韋言
      葉弘光
      古永慶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淇湳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壹
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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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