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彭炳耀
彭玉雲
彭秀燕
彭玉枚
彭建達
彭玉女
彭鈺淳
彭玉娟
彭俊雄
彭順益
彭韋言
葉弘光
古永慶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淇湳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壹
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