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家玉
債 務 人 陳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肆
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家玉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炎成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261,98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家玉自10
2年0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9,446元
,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炎成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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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炎成、陳│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249446│家玉 │9月28日起 │2月0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0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炎成、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9446│家玉 │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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