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2號
KMDV,103,司促,252,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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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家玉
債 務 人 陳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肆
  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家玉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炎成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261,98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家玉自10
  2年0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9,446元
  ,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炎成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炎成、陳│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249446│家玉   │9月28日起  │2月0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0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炎成、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9446│家玉   │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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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