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劉昶永
被 告 黃松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告既
主張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無優先購買權,自應以系爭土地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
6699號執行事件,已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41萬元拍定,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