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2號
KMDV,102,司拍,12,2014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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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修身
相 對 人 黃麗玲
      黃麗珍
關 係 人 歐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 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 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歐牽於民國83年間因向第三人張 希列借款,乃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第 三人張希列所欠借款之清償,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11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四)存續期間:自83年11月22日至84年11月21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歐牽於98年11月2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其子女黃麗玲黃麗珍,並於98年12月2日辦理贈與登記在案。而張希列 則於102年10月15日將其對歐牽之債權全部讓與予聲請人, 並已辦妥抵押權人之移轉登記,聲請人亦已將受讓如附表所 示土地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事,通知歐牽,惟歐牽 仍積欠本金400萬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列印時間為102年11月7日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正 本、列印時間為102年9月23日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內湖週美郵局第88號 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份及本票影本4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所提如附 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關於土地他項權利部債務



人及債務額比例欄位之記載為(空白),是本院由形式上審 查,尚無從明瞭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 例意旨,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有未合,其聲請應予以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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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所有權人:黃麗玲黃麗珍) 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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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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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字 │ 段 │地 號│目│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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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門縣│ 金城鎮 │ │ 延平 │ 263 │旱│ │ 926.90 │黃麗玲:3分之1│
│ │ │ │ │ │ │ │ │ │黃麗珍: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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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金門縣金城鎮○○段000地號土地於84年地籍圖重測改編 為延平段26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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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