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213號
TNEV,106,南簡補,213,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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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姜毓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禾青即陳春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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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