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姜毓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禾青即陳春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