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0年度,79號
CHEV,90,彰小,79,20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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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乙○○○○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信
  訴訟代理人 蕭有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主張為被告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三日與原告簽訂購屋要約委託書一紙,由原告居間仲介門牌號碼:彰化 市○○路○段一0四巷二三號之房屋及坐落之土地,並由被告與所有權人謝英彰 對該不動產買賣事宜意思表示一致而訂定購屋要約委託書,詎料被告嗣後竟違約 不願履行該契約,經原告及出賣人催其訂約,被告亦未置理,則依購屋要約委託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被告若違約不履行,仍應支付原告四萬元,即不動產總價 百分之一之服務費,然被告屢催不理,迄未給付,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 主文所示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雖對簽訂系爭委託書不爭執,惟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抗辯稱伊並未違約,於簽約後三日即告知原告員 工郭寶治撤回系爭委託,並無支付服務費必要等語置辯。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為証,且被告對系爭契約書之真正亦不爭執 ,被告並聲請傳訊其友人即証人林佳陵,亦結稱:「被告訂購房屋時未同去,在 與原告簽約後二日方告知(星期日簽約,星期二告知)隔日被告告知其母反對購 買房屋,故要與原告解除契約,即以電話告知原告公司之郭寶治,並與被告同至 購屋處所告知郭寶治不買該屋,郭小姐則告知屋主及公司會要索賠,因已通知屋 主,被告即說不可能賠二十幾萬元,二萬元則願意」等語,再參以証人郭寶治, 即負責與被告訂約之原告公司員工,亦証稱當時有將購屋要約委託書內容詳細解 釋予被告知悉,並告知如屋主已同意即不可反悔,否則要付違約金,被告亦同意 ,故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與屋主聯絡,屋主同意並確認後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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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