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6號
原 告 朱玉佩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61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6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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