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36號
TYEV,103,桃補,36,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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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6號
原   告 朱玉佩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61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6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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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