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59號
原 告 意雅特現代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旺貨運有限公司、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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