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聲字,103年度,5號
TYEV,103,司桃簡聲,5,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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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陳潘蘭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嗣該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 以通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郵 務送達結果,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 份、戶籍謄本1份 、債權讓與之通知書1 份、郵件退件信封1 份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通知信函因「遷移 新址不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 份、戶籍謄本1 份、債權讓與之通知書 1 份、郵件退件信封1 份為證,經核無訛,相對人現確係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 送達處所,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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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